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16
实施日期 2004-08-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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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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