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国家计委价格司、
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国家药品监管局市场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河南省、海南省及厦门市卫生厅(局)、物价局、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现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计划》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把试点工作做好。
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五部门将在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通过试点,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陪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
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通过试点,认真探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完善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经验,进而推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开展。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
1、试点工作以地方管理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根据五部门《通知》要求,对各自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案进行调整,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2、各试点地区可以在符合《通知》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不强求统一。
3、国务院六部门及时总结各试点地区经验,结合全国面上的试点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经验交流,推动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全面开展。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陇德 卫生部 副部长
副组长:陈啸宏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司 长
成 员:于德志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副司长
李 镭 国家计委价格司 副司长
许修雷 国家经贸委医药司 副司长
李洪生 国家药监局市场司 副司长
严建文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副主任
苏振林 国务院纠风办机关组 副局级纪检监察员
2、领导小组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各试点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和研究各地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规价处。
办公室人员组成: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王玉洵 于保荣
国家计委价格司 卢凤霞
国家经贸委医药司 陈仙霞
国家药监局市场司 李 勤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李 昱
国务院纠风办机关组 刘 芳
办公室固定联络人:于保荣 联系电话:010──68792156
4、各试点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组织领导形式,由当地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决定。
四、试点工作的要求
1、试点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做好,达到改革试点的目的。
2、通过试点,四地区要探索出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和招标程序,要制订出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要研究政府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要积极探索招标手段的现代化建设。
3、试点地区要将招标及中标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招标收费标准、合同执行、药品零售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情况,及时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各试点地区要着眼长远,结合本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按照《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
5、中央和试点地区的卫生、物价、经贸、药品监管、中医等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积极推动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试点工作的进度安排
1、8月17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在北京召开四个国家试点地区会议,部署试点工作。
2、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成功的试点经验,修改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方案,9月上旬,将规范的操作规程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9月中旬,组织四个试点地区交流集中采购管理操作经验,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部分管理规范。
4、10月中旬,召开国务院六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会议,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予以研究和明确。
5、10月下旬,国务院六部门将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前往各试点地区调查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指导试点工作。
6、调研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情况,指定和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
7、年底,召开全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
在此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适当形式,不定期发布各地试点经验和有关信息,及时沟通各地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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