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10]98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11-30
实施日期 2010-11-3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合作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1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为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94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开展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的审批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试点工作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506号)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商务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部门对试点企业对外合作开展定期和专项检查,积极稳妥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现有煤层气对外合作合同凡涉及中方主体变更的,请依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尽快向商务部办理有关合同修订手续。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