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0-30
实施日期 1996-10-30
法律话题 税务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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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6]91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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