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58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的公告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部门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8-22
实施日期 2007-09-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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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7年第58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 (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商务 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 整,增列阿富汗为特定国家(地区),现将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阿富汗出口《规定》《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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