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28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7-22
实施日期 2008-07-22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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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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