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部门 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财工[2014]296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8-06
实施日期 2014-08-06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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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4〕29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4年8月6日

广东省省级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广货网上行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2014年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的支持广货网上行活动专项资金3亿元。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商务厅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配合省商务厅下发申报通知,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以及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安排总体方案和具体项目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上报工作,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四)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上报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五)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要求完成,接受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督检查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工作,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并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有效实施广货网上行促销活动的企业。

1.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年度电子商务网上零售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2. 网站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拥有独立域名,有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站。

4. 网站具有大型促销活动经验。

5. 具备定期统计并报送活动相关数据的能力。

(二)为电子商务行业提供包括B2B、B2C、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用认证、统计监测、策划设计、代运营、政策宣讲、人才培训等服务的企业。

(三)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实施广货网上行宣传推广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开拓网上广货市场。举办广货网上行促销活动,拉动广货网上消费;支持由政府举办的广货网上行相关宣传推广活动;鼓励与电商企业或电商服务商开展战略合作。

(二)支持广货网上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对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的官方网站、官网微信和官方微博(以下简称“官网”、“官微”)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调试和运营维护。

(三)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B2B、B2C、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信用认证、统计监测、策划设计、代运营、政策宣讲、人才培训等服务,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四)其他。用于委托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广货网上行各项公共服务项目。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完成进度,通过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以及进行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广货网上行促销活动资金和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及相关平台建设资金,需在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逐级报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直单位、财政省直管县(市)通过管理平台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2.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3.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结果,下达项目计划。

(二)宣传推广及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资金:由省商务厅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文件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按合同要求及项目实施进度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

(三)其他资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公共服务提供商或战略合作商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核。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电商促销活动资金:

1. 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申请表(另行制定);

2. 促销方式及其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宣传推广及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招标等有关文件材料。

(三)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及相关平台建设资金: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 申请单位电子商务或物流运营情况;

3.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资金:

1. 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申请表;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及达到效果;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广货网上行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方案审批。省商务厅通过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依规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在管理平台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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