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江苏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5
实施日期 1997-12-15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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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五十二条。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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