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木材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发第8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1-02
实施日期 1998-11-0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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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木材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管理的通知

(〔1998〕外经贸管发第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为进一步满足各部门、各地方对进口木材的需求,鼓励我国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增加进口,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取消木材进口实行核实公司经营的管理办法,凡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均可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进口。

各进口企业应认真研究国内、国际市场情况,为国内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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