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87-09-19
实施日期 1987-09-19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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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司法部

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021号 1987年9月19日)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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