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未分配李锐、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三、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应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四、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转增股本的股东,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文发之日前转增股本且已完税的,不在按本通知规定分期纳税。
六、请你市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企业向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9日
相关法规推荐
-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 2002-03-13
-
沈阳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沈阳市政府 · 2002-12-30
-
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2010修正)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2010-09-25
-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 2006-04-29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搬迁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后银行呆坏账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 2000-03-13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科学技术部 · 2009-06-2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10-04-19
-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 1992-01-2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1-11-16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上中旬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报告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 2002-01-01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