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失效]

文章来源:商务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04-04
实施日期 2005-04-04
法律话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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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进口许可证管理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但仍必须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手续。为此,对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中“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有关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工作流程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内资单位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的进口设备清单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入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的进入设备清单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为无碳复写多联单,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监制。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中“三、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中相关规定及附件四同时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

编号:0501000001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类型 □内资单位 □外商投资单位 □设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单位
生产设备类型 □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 □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
产品用途

设备状况

序号 商品编码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贸易国 原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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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答理司

审核意见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审核意见

注:1.本清单仅在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之用,须一次性报关,不得涂改,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2.申请单位类型和生产设备类型只能各选一项。

3.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审核,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其中,外商投资单位进口设备,设备清单还须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

4.本清单一式六联:一联交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核准备案,二联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三联交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仅限内资单位),四联交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核准备案(仅限外商投资单位),五联交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办理脸放手续,六联交申请单位收执。

5.本清单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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