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博物馆海外征集文物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9]62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29
实施日期 1999-09-29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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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上海博物馆海外征集文物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621号 1999年9月29日)

近接上海市人民政府来函称:上海博物馆从1991年至今,共从海外抢救征集三百多件珍贵中国文物回归,且其中许多文物堪称国宝,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文物在入境时,需缴纳17%的进口增值税,靠市财政拨款的上海博物馆难以承受,特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到从海外征集文物回国,是失物回归,不是进口外国物品,且回归文物由国家永久保存,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保护我国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同意对上海博物馆从海外征集回归的春秋秦公钟、春秋鸟纹禾、北周石造像等价值约70万美元的三件珍贵文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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