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核定外贸流通公司总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1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1-25
实施日期 2000-02-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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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核定外贸流通公司总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212号 2000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加快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现就核定省、地(市)、县外贸流通公司总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0年各类外贸流通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成立的进出口公司)的新增总量,统一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核定,即不再分别按省属、地(市)属、县(市)属企业核定新增总量,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一并纳入新增总量。

二、核定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的具体办法是:按199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出口增量核定2000年外贸流通公司的新增总量,沿海省市出口总额每增加2000万美元、中西部省区出口总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可增加1家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不到20家的,按20家办理。

三、按以上核定的外贸流通公司新增总量是指导性的总量。为支持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设立的外贸流通公司,不受新增总量限制,同时也不再要求其应成立2年以上。

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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