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合函[2013]90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2-06
实施日期 2013-12-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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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3]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2007年4月,我部与韩国雇佣劳动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确定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为商务部经济合作事务局。

由于我部内职能分工调整,现将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变更为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经济合作事务局不再承担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执行机构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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