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建综字第8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12-26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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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 建设部 财政部以建综字第858号文发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相继作了较大变革,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处理方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适应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统一和完善会计制度,便于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对现行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试行本)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地区城市公用企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自来水、燃气(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下同)、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下同]等企业(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施工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特点制订。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统一规定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七、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服务、供应、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税金和利润(亏损)上交和变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或减少亏损)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应附送简要说明。

八、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二十至三十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九、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十、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十二、企业解交金库的税金、利润等,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三、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送出日期等。

企业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四、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五、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建设部和财政部统一修改。

十六、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建设部和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十七、本制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建设部(86)城计字第82号文颁发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停止执行。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1

101

固定资产

39

401

固定资金

2

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40

402

折旧

3

104

无形资产

41

403

流动基金

4

105

长期投资

42

404

上级拨入资金

5

107

拨付所属资金

43

405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6

111

材料采购

44

411

基建借款

7

112

材料

45

414

专用借款

8

114

外购气源

46

415

应付债券

9

121

燃料

47

421

流动资金借款

10

122

轮胎

48

431

预提费用

11

124

低值易耗品

49

432

待扣税金

12

129

材料成本差异

50

433

轮胎摊提费用

13

131

委托加工材料

51

441

应付票据

14

135

超储积压物资

52

442

应付帐款

15

140

营运费用

53

443

应付工资

16

141

基本生产

54

445

进款

17

143

辅助生产

55

451

应交税金

18

144

车间经费

56

452

应交利润

19

146

输配费

57

459

其他应交款

20

147

供售费

58

501

专用基金

21

148

企业管理费

59

502

工资基金

22

151

待摊费用

60

521

专用拨款

23

161

产成品

61

550

专项应交款

24

171

现金

62

601

销售

25

172

银行存款

63

611

利润

26

179

其他货币资金

27

181

应收票据

28

183

应收帐款

29

186

应弥补亏损

30

188

内部往来

31

189

其他往来

32

191

待处理财产盈亏

33

201

专项存款

34

202

专项物资

35

203

专项工程支出

36

205

有价证券

37

211

专项往来

38

311

利润分配

三、新旧科目对照表

资金占用科目

顺序号│新编号│ 新 科 目 │ 原编号 │原科目

1 │101│固定资产│101 │固定资产

2 │102│待核销基建支出│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3 │104│无形资产

4 │105│长期投资

5 │107│拨付所属资金 │192 │拨付所属资金

6 │111│材料采购│111 │材料采购

7 │112│材料 │122 │材料

8 │114│外购气源│

9 │121│燃料 │121 │燃料

10 │122│轮胎 │123 │轮胎

11 │124│低值易耗品 │124 │低值易耗品

12 │129│材料成本差异 │129 │材料成本差异

13 │131│委托加工材料 │131 │委托加工材料

14 │135│超储积压物资 │135 │超储积压物资

15 │140│营运费用│140 │营运支出

16 │141│基本生产│141、142│基本生产、自制半成品

17 │143│辅助生产│143 │辅助生产

18 │144│车间经费│144、146│车间经费、车队经费

19 │146│输配费 │

20 │147│供售费 │

21 │148│企业管理费 │145 │企业管理费

22 │151│待摊费用│151 │待摊费用

23 │161│产成品 │161、166│产成品、发出商品

24 │171│现金 │171 │现金

25 │172│银行存款│172 │银行存款

26 │179│其他货币资金 │179 │其他货币资金

27 │181│应收票据│

28 │183│应收帐款│181 │应收销货款

29 │186│应弥补亏损 │186 │应弥补亏损

30 │188│内部往来│189、439│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31 │189 │其他往来 │

32 │191│待处理财产盈亏│191、491│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

33 │201│专项存款│201 │专项存款

34 │202│专项物资│202 │专项物资

35 │203│专项工程支出 │203、204│专项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

36 │205│有价证券│205 │国库券

37 │211│专项往来│211、551│专项应收款、专项应付款

38 │311│利润分配│311 │利润分配

资金来源科目

顺序号

550

新 科 目

原编号

原科目

39

401

固定基金

401

固定基金

40

402

折旧

402

折旧

41

403

流动基金

403

流动基金

42

404

上级拨入资金

43

405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44

411

基建借款

411

基建借款

45

414

专用借款

531

专用借款

46

415

应付债券

47

421

流动资金借款

421

流动资金借款

48

431

预提费用

441

预提费用

49

432

待扣税金

461

待扣税金

50

433

轮胎摊提费用

51

441

应付票据

52

442

应付帐款

431

应付购货款

53

443

应付工资

432

应付工资

54

445

进款

55

451

应交税金

451

应交税金

56

452

应交利润

455

应交利润

57

459

其他应交款

452

折旧基金

58

501

专用基金

501

专用基金

59

502

工资基金

60

521

专用拨款

521

专用拨款

61

550

专项应交款

550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62

601

销售

601、422

销售、营运收入

63

611

利润

611

利润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增设“120周转总成”科目(下设“在用周转总成”和“周转总成摊销”二个明细科目)。

2.包装物核算业务较多的企业,可增设“123包装物”科目(下设“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和“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

3.按规定调进外汇用于购买进口原材料,用人民币支付发生外汇价差的企业,可增设“125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4.有库存自制半成品的企业,可增设“142自制半成品”科目。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6.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将“141基本生产”、“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6输配费”、“147供售费”科目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7.企业也可将“151待摊费用”和“431预提费用”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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