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清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11]4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29
实施日期 2011-08-29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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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清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税函[2011]480号 2011年8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大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下发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八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下发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反映。

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1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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