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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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一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按其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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