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商发[2013]41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9-02
实施日期 2013-09-02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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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13〕412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韩城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完善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议研究,现将《陕西省部分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自即日起施行。请各市(区)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行性建议,望及时报告,并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应建立和完善市(区)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日

陕西省部分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完善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健全应急调控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确保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部分重要商品储备,是指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所安排的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和蔬菜等5类重要商品储备。根据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可适时对重要商品储备品类做出必要的增减调整。

第三条 省级部分重要商品储备实行政府委托、企业代储、常年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更新、储备费用适当补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管理制度,储备商品所有权属于代储企业,应急动用权属于省商务厅。其中蔬菜储备以保障冬春生产淡季和元旦、春节市场供应为重点,按照省上支持引导、市级组织落实、企业短期代储、费用定额补贴、资金两级分担、应急动用权归市政府的原则,每年在冬春季节安排2个月左右储备。

第四条 省级部分重要商品储备所需储备费用补贴资金,暂由陕西省蔬菜等重要副食品应急供应保障资金安排解决。

第五条 从事省级部分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省级部分重要商品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除蔬菜储备以外代储企业、储存仓库(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下达年度委托代储商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投放;根据储备商品费用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具体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部分重要商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主要包括:审定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审定各承储单位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投放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数额,并保证及时足额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对储备商品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省商务厅做好省级部分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根据本市(区)实际确定蔬菜储备品种和承储单位;不定期检查本地承储单位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根据储存条件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承储单位意见。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代储商品的生产、采购和在库管理工作。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储备计划,在企业正常经营周转库存水平之外,按时限、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入库;签订承储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结合企业日常经营,适时对储备商品进行轮换更新,并自负盈亏;认真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规定储备期内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申领等事项。

第三章 品种规模

第十条 方便食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以方便面、饼干为主,其中部分为清真食品。

第十一条 瓶装饮用水储备,按保证100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规格为每瓶500-600ml装。

第十二条 卫生清洁用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以小包装的消毒液、洗手液为主。

第十三条 照明用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约33.3万户居民3个夜晚照明需要量安排储备蜡烛,并适当储备部分适应性强、用途广泛、使用方便的户外应急电源。

第十四条 蔬菜储备,按大中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和人均5天消费量安排,以耐储存、易周转的大白菜、圆白菜、白萝卜、胡萝卜、洋葱、土豆、大葱、冬瓜、南瓜等为主,各设区市(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品种,但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

第四章 承储单位

第十五条 省级部分重要商品承储单位布局,按照保证重点城市、兼顾全局平衡和考虑历史灾情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便于管理调度的生产经营企业安排。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除蔬菜承储单位外)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在陕西省内注册且加工生产或购销经营范围包含1种以上省级应急储备商品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符合储备商品质量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的储存仓库,室内地坪高于库区地坪,防火、防水等符合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定。

三、具有满足储备商品入库、出库和储存需要的库房装卸堆放、温湿度监控、通风除湿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物流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有长期协作合同。

四、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先进,产品有注册商标且质量优良;流通型企业在省内6个以上设区市(区)开设有综合经营的直营连锁商场、超市,且经营规模大,配套渠道畅通。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重合同,守信用,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设施条件,自愿承担省级应急商品储备的相关承诺等。

二、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件与契约。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未来3年生产经营场所与储存设施租赁证明,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1年以上协作合同等。

三、财务报表。包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质监(食品药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有关企业近3年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企业资信、荣誉的证书等。

第十八条 审定流程

一、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二、所在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资质情况并择优推荐;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并实际查验;

四、省商务厅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承储单位并通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蔬菜承储单位选择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意识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实力雄厚、冷藏运输能力强、在城市近郊有适宜存储气调库(棚、窖)的大中型流通企业或农产品批发市场,具体由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对承储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凡因违反有关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被取消承储资质的企业,不得再申请承储资质。

第五章 入储与在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度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由省商务厅根据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需要提出,商省财政厅确定后分品种下达承储单位,抄送有关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入储计划,向银行贷款或用自有资金,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生产或购进入库符合相关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足够数量储备商品。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根据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主管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单位在储备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入储商品总值(含税)的1%左右向省商务厅指定账户缴纳承储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将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与企业自营周转库存分开,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储备商品台账,应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时间、入库时间、保管员姓名等内容。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存地点。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可根据商品质量特点和常年储备、保持规模、先进先出、滚动轮换的原则,结合日常经营适时更新轮换,并确保轮换中储备量不低于承储计划的80%,确保应急动用时能按承储计划数量100%足额调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商品在库正常更新轮换和储备期满出库中发生的费用与盈亏,由承储单位自负。承储单位不得以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在库管理工作。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七条 当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区)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列入省级应急储备的某种重要商品出现市场脱销,或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出现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动用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时,由省商务厅提出动用计划商省财政厅后,下达动用数量和投放安排。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所下达指令,在规定时限内利用自有或协作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将应动用数量的储备商品足额出库装车、安全运输到指定投放地点,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储备商品应急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足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九条 省级储备部分重要商品的投放,主要发挥流通型承储单位市场信誉度高、网点分布广泛、实行连锁经营、商品统一配送、质量价格易控的优势,必要时由投放地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万村千乡”和“镇超工程”实施企业等作为应急投放定点企业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投放网络。

流通型承储单位应制定重要商品应急投放预案,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条 储备商品的投放,必须保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价格上保本微利且不高于当地前1日市场平均价,方式上按规定实行定向、定量或定时敞开销售。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批发卖大户,也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的财政补贴费用包括仓租保管费和占用资金利息。仓租保管费按当年经营性日用品通用仓库收费标准,在年初下达储备计划时调研确定。储备商品利息按计划储备商品数额内实际储备量所占用资金和1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储备商品价格,生产型承储单位按产成品入库价格计算,流通型承储单位按商品购进价加到库合理运费计算,在年初下达储备计划时调研确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储备方便食品中的方便面,由于保质期短和生产经营上的淡季影响,易造成储存商品价值损失,每年按实际储备方便面价值给予10%的财政补贴。

第三十三条 蔬菜储备费用根据收储资金利息、仓租保管费、搬倒轮库费、出库销售损耗、在库损耗等因素,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在计划储备数量内按实际储备数量每吨储存60天最低补贴250元,其中省财政每吨每天定额补贴2.5元,其余由设区市(区)级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 储备商品应急调运投放产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分装销售费用,作为合理成本,可在出库价格基础上顺加作为商品投放价格消化。如因执行省政府指定销售价格而发生的价差损失,在投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承储(投放)单位申报并提供相关票据,经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每年6月、12月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商品计划执行情况,填制《省级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各承储单位的补贴申报表审核后编制汇总表,填制《省级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结算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承储单位开户银行。

第三十六条 蔬菜承储单位在储备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储备计划内每日实际在库数量和每吨每天2.5元的补贴标准,填报《陕西省蔬菜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票据、文件资料,经所在设区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定,由省财政厅将省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承储单位开户银行。

第八章 督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不定期地检查省级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储备商品收购入储、更新轮换、出库动用及应急投放等计划执行情况,调阅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资料,积极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所在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故意阻挠、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储存仓库设施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省级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资质。

第三十九条 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如非不可抗力未按期完成储备计划,发生弄虚作假、帐实不符等违约事项,故意拖延、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储备商品在库因保管不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则将所缴纳承储保证金收缴省财政,并取消省级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资质。

第四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设区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暂行办法,根据本地人口比例、自然条件、交通设施、地域特点、消费结构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区)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市场应急保供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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