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3]46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8-14
实施日期 2013-08-1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466号 2013年8月14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12〕18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

二、相关款项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不是已入库税款的纳税人,退款行为系将税款退至异地第三方账户,因此,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对此作出特别说明,并将罗湖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一并送交东莞市当地国库办理。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