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4-04-21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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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9号 2004年4月21日)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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