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6-05
实施日期 2019-06-05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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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0°00′29″-110°14′26″,北纬28°38′00″-28°45′35″,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在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增加“放牧”,第二项修改为“开垦、狩猎、烧蜂、捕捞、砍伐、放牧、采药、采兰、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烧荒、烧窑等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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