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1-10
实施日期 2014-01-1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市场流通 ; 税务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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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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