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发[2014]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4-01-29
实施日期 2014-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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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中所列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预征1%增值税所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季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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