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4]17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3-16
实施日期 1994-03-16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海关部署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表: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