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转运进口在途冻鸡产品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1]12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08
实施日期 2011-12-0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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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香港转运进口在途冻鸡产品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问题的复函

(2011年12月8日税管函〔2011〕123号)

汕头海关:

你关《关于请明确经香港转运进口非美国产在途冻鸡产品适用反倾销反补贴问题的函》(汕关税函〔2011〕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4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于经香港转运内地的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除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商业、运输以及原产地证书等单证外,还应当提交由香港海关签发的《香港海关确认书》。根据内地与香港海关关于开展冻鸡产品联合监管的换文,香港海关自2011年9月1日起接受企业的申请,办理经香港中转的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的《香港海关确认书》的签发工作。

鉴此,如经你关验核,来函所述货物确实是在9月1日前经香港中转运往内地,海关可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香港海关确认书》。请你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批货物进行审核和查验,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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