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决定

文章来源: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8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27
实施日期 2012-12-27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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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第38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决定

(201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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