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2-05
实施日期 1994-02-05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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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的冶金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若干规定

(1994年2月5日 冶金工业部)

根据部对实施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意见的精神,对在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的有关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企业不得无标准生产的规定,在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时,首先要查明是否已在合同中注明标准。

二、对于执行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冶金产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测试和判定。企业执行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冶金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要依据推荐标准的各项要求进行检查、测试和判定。

三、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首先要检查该企业标准的有效性,即是否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已申报备案,并按该有效标准的各项要求进行检查、测试和判定。

四、在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统一采用国家和行业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测试和判定。

五、根据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和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应收取检验费。

六、企业不执行上述规定或拒绝提供合同或样品的,按不合格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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