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修正案》已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会勇
2015年6月19日
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推荐单位根据分配名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逐级上报。被推荐人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上报前应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劳动模范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从离退休后的第二个月起,依照本规定按时足额发给荣誉津贴。
三、第九条第八项修改为:获得一次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0元;获得两次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50元;获得三次及三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200元。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没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由本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单位改制、合并或被兼并的,由改制、合并或兼并后的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单位破产、撤销的,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按时足额发放。
四、第九条第九项修改为:对因企业破产、撤销等原因造成无主管单位的劳动模范,实行属地委托管理,由劳动模范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托管,落实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及各项劳动模范政策待遇。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设立邯郸市市级劳动模范困难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劳动模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救济。
六、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 “被劳动教养或”。
七、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根据本修正案,市政府2007年6月7日公布的《邯郸市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