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8-04
实施日期 200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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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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