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3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21
实施日期 2008-04-2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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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351号 2008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需要,规范企业发票使用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发票联次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鉴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完备的电子计费帐务系统,并可保证发票电子存根信息可靠存储5年以上,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使用单联或两联发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发票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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