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2]5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6-15
实施日期 2012-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