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04]第1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22
实施日期 2004-03-2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资函[2004]第19号)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可否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的请示》(京商资字[2003]184号)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请你局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98号)受理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管理内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不允许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内资企业所属行业属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管理内资企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