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文章来源:汕头市政府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令第16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9-10
实施日期 2015-09-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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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令

(第165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业经2015年8月2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5年9月10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的决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规章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15〕31号)和《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传〔2015〕5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二、汕头经济特区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三、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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