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0-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开展海洋功能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 区划依据:开展海洋功能区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第三条 区划目标:明确区划时限,提出区划期限内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第四条 区划原则: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阐述海洋功能区划所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区划范围: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
第六条 区划成果: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最终形成的成果目录(图件要说明比例尺和图幅数量)。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 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地理概况、区位优势和不利条件。
第 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海域环境主要特征、资源优势与分布情况及对开发保护的影响。
第 条 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用海类型及海域使用面积,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用海情况。
第 条 面临的形势:全省(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海需求,海洋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 条 总体布局:阐述本省(区、市)海洋发展定位,确定本省(区、市)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说明本省(区、市)管理海域的划分依据。
以下条款阐述全省(区、市)管理海域中各区域的范围、主要功能和发展方向,对于围填海要提出总体开发布局。还要说明各区域的生态保护重点目标,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管制原则和措施要求。
第 条 _____海域
第 条 ……
第四章 海岸基本功能分区
第 条 海岸基本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功能区的数量。
第 条 农渔业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如划定**等**个农渔业区。
第 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工业与城镇建设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矿产与能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旅游娱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保留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五章 近海基本功能分区
第 条 近海基本功能分区概述:阐述一级类型功能区的数量。
第 条 农渔业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如划定**等**个农渔业区。
第 条 港口航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工业与城镇建设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矿产与能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旅游娱乐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海洋保护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特殊利用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 条 保留区:阐述功能区的数量和名称。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 条 功能区管理:各类功能区定义及在开发利用方面的原则性管理要求,如**类功能区主要用于**(定义),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重要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等等。
第 条 海域使用管理: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应阐明在海域使用管理中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的判别原则。
第 条 海洋环境保护:为保证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如何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应阐明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如何落实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 条 区划编制: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提出要求。
第 条 监督检查:区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第 条 宣传教育: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第 条 技术支持: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基础上,建立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库和管理模块,实现对海洋功能区划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 条 ……:其它实施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 条 区划效力: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 条 区划附件:登记表、图件为区划文本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录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
表2.1 海岸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序号 |
代码 |
功能区 名称 |
地区 |
地理范围 |
功能区类型 |
面积(公顷) 岸段长度(米) |
管理要求 |
|
海域使用管理 |
海洋环境保护 |
|||||||
表2.2 近海基本功能区登记表
序号 |
代码 |
功能区 名称 |
地区 |
地理范围 |
功能区类型 |
面积(公顷) |
管理要求 |
|
海域使用管理 |
海洋环境保护 |
|||||||
表2.3 海岸(近海)基本功能区索引表
功能区类型 |
代码 |
功能区名称 |
地区 |
登记表中序号 |
附录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1 基础地理信息图
(1)图件要素
基础地理信息图应能清楚反映全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的海域范围和基本地理特征,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线、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坐标网和标注等。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应能清楚反映沿海行政区划和基本地理信息。
2)重要工程用海现状要素,包括大型港口、主要航道、跨海桥梁、填海造地工程等用海。
3)图廓和图名。
4)其它必要的辅助要素,包括比例尺、坐标与投影、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2)坐标系和投影
基础地理信息图采用WGS-84坐标系,墨卡托投影,标准纬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3)比例尺与图幅
基础地理信息图为单幅图,A3幅面,比例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4)图例
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规定。
2 海域使用现状图
2.1分幅的海域使用现状图
(1)图件要素
海域使用现状图应在海洋功能区划底图上清楚反映全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范围内的海域使用现状信息,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线、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方里网和标注等。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
2)海域使用现状专题要素,包括用海类型、范围、名称和编号等。海域使用现状专题信息原则用面状图形表示,面积过小的用符号代替,对连片的养殖用海可进行适当整合。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的一级类型。
3)图廓和图名。图名样式为“****海域使用现状图”,其中“****”为图件覆盖区域的名称。
4)其它必要的辅助要素,包括比例尺、坐标系与投影、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2)坐标系和投影
海域使用现状图采用WGS-84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应与海洋功能区划图保持一致。
(3)比例尺与图幅
附在区划报告中的海域使用现状图的比例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采用A3幅面,自由分幅,分幅尽量与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分幅一致或相嵌套。
(4)图例
海域使用现状图图例参照国家海洋局制定的相关规定。
其它要素图例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规定。
2.2接幅图
接幅图应反映海域使用现状图的分幅情况,可在基础地理信息图基础上,图示海域使用现状图的布局以及图名。
2.3海域使用现状清单
编制与图示海域使用现状图斑一一对应的海域使用现状清单,清单应包含用海(项目)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主要设施、地区、使用人和宗海编号(或海域使用权证书编号)等栏目。
3 海洋功能区划图
3.1分幅的海洋功能区划图
(1)图件要素
海洋功能区划图应清楚反映一级类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分布,应包括以下要素:
1)基础地理要素,主要包括海岸线、等深线、等高线、铁路、主要公路、河流、水库、居民地、方里网和标注等。各功能区中已经完成的填海的轮廓线也应反映在图件中。图件应包含一定陆域范围。
2)工程用海、特殊用海及小型用海现状要素,包括跨海桥梁、海底隧道与电缆管线、排污、倾倒和海岸防护等用海,以及夹杂在某一类型海洋基本功能区中的规模较小的其它类型用海。
3)海洋功能区划专题要素。海洋功能区划图应包括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边界线、功能区编号和功能类型等,功能区用面状要素表示。为体现海洋基本功能区布局完整性,可在图件中,以适当淡化渲染的方式,反映区划范围之外的毗邻陆域和海域中的相关地物或海洋基本功能区,但不纳入登记表记载和统计范围。
4)功能区图例。
5) 图廓和图名。图名样式为“****海洋功能区划图”,其中“****”为图件覆盖区域的名称。
6)其它必要的辅助要素,包括比例尺、坐标系与投影、接幅表、资料来源、制作时间和制作单位落款等。
(2)坐标系和投影
采用WGS-84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经线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3)比例尺与图幅
报批件中的海洋功能区划图比例尺为1:50万至1:10万,采用A3幅面,自由分幅,分幅时尽量兼顾县级行政区域单元的完整性。
(4)图例
功能区图例见表3.1。
其它要素图例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的规定。
表3.1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例
一级类 |
海岸 基本功能区 |
近海 基本功能区 |
图例说明 |
农渔业区 |
填充颜色:RGB(0,217,255);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港口航运区 |
填充颜色:RGB(166,249,255);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工业与城镇建设区 |
填充颜色:RGB(221,85,38);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矿产与能源区 |
填充颜色:RGB(255,187,0);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旅游娱乐区 |
填充颜色:RGB(255,166,166);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海洋保护区 |
填充颜色:RGB(167,255,166);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特殊利用区 |
填充颜色:RGB(141,133,182);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
保留区 |
填充颜色:RGB(100,100,255); 边线:红色,线宽0.2mm |
3.2接幅图
接幅图应反映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分幅情况,可在基础地理信息图基础上,图示海洋功能区划图的布局以及图名。
附录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相对2009年12月8日我局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做了以下主要修订:
1.明确了区划期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以2009年为基期,区划期限为2010-2020年。
2.明确了海上风电场问题。本轮区划不对海上风电场划定专门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3.明确了渤海区的基本功能区划分问题。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河北、天津两省市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4.细化了区划目标的编制要求。明确了区划目标中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的编制要求,并明确渔业用海保有量指标主要指养殖用海面积保有量。
5.明确了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的覆盖范围。将“重点海域划分”调整为“管理海域分区”,明确要求将全部管理海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域(管理海域全覆盖),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域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
6.进一步明确了功能区管理要求的部分内容。细化了功能区用途管制、用海方式控制和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编制要求。
7.明确了各地在制定区划原则和区划实施措施时的个性化要求。要求各地应结合当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特点,在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基本原则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原则。各地在制定“区划实施措施”时,也可增加除规定条款以外的其它实施措施。
8.调整了区划文本编写大纲。删除了“上轮区划实施评价”章节(将该部分内容写入区划说明);删除了“海洋开发保护目标和空间布局”章节中的“海洋开发保护目标”。
9.完善了区划登记表。登记表增加了“序号”和“地理范围”栏。增加了“功能区索引表”制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