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2017)

文章来源: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05
实施日期 2017-12-05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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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0月24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五项修改为:“(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

删去第二项,第三至八项相应调整为第二至七项。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擅自从事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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