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8]12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10-22
实施日期 2008-10-2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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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

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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