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酒类商品清理整顿工作,国家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下了《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清理、依法监管、打击违法的原则,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型网络商品交易类网站(B2B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C2C模式)、酒类企业自设网站(B2C模式)的酒类经营者进行检查,对涉及《方案》“清理范围”的酒类商品要立即责成经营者停止销售,并依法查处;对尚未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要责令其限期进行备案登记,逾期拒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要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许可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网上酒类流通秩序。既要清理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也要把控源头,从网上追溯到网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宣传清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特供”、“专供”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
三、工作要求
集中清理整顿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积极主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加强沟通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形成预防和打击盗用冒用等不法行为的合力,推动建立遏制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问题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 10月29日上午前将本地工作总结和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行动报表(附件2),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我厅。
联系人: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付军明
电 话:0791-86246680,传 真:0791-86246684
邮 件:scyxtjc2014@163.com
2. 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行动报表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工作方案
2011年9月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专项行动以来,实体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互联网上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推销商品的现象仍大量出现。有的利用虚假标注,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使用国家机关名义,高价推销商品;有的标注不明,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要在继续抓好实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国管局、法制办、新闻办等部门于9月29日至10月31日联合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集中清理、依法监管、打击违法的原则,对利用互联网销售涉及国家机关所谓“特供”、“专供”商品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使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二、清理重点
(一)主要的大型网络商品交易类网站(B2B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类网站(C2C模式);
(二)知名的搜索引擎类网站、门户网站及团购网站;
(三)销售烟酒粮油等商品的著名企业自设网站(B2C模式)。
三、清理范围
凡网上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商品信息、广告中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清理范围。
(一)出现“专(特)供××(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专用”、“××省(市)指定接待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需特供”等国家机关的名义及类似内容;
(二)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
(四)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
(五)含有“特供”、“专供”等其他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内容。
四、任务分工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工商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工商部门要加强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网上广告监测,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监督搜索引擎网站及有关网站删除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规范自身的标签标注和宣传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关闭违规网站。
商务部门要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做好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企业产品标识标注违法行为。
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及“特供”、“专供”标识商品的情况进行清查,提出严禁党政机关授权、同意使用本单位名义制售“特供”、“专供”等类似商品的意见措施。
宣传部门要做好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倡导科学健康的消费理念。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涉及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工作,按照本方案的安排,立足各自职能,立即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细化强化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既要清理网上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商品,也要把控源头,从网上追溯到网下的相关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把此次清理整顿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增强监管执法合力。请各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本系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工商总局。
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继续做好商品包装、标签标注内容及相关广告宣传的监督工作,加强实体市场和网上商品交易行为的巡查检查,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规范包装、标签的标注内容,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经验,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商品包装、标签滥用“特供”、“专供”的问题。
集中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酒类商品行动报表
(2012年 月 日 至 月 日)
填报单位(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项 目 |
数 值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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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利用互联 网销售酒类商品经营者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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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移送《方案》中清理范围的酒类经营者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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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互联网销售酒类商品经营者补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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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移送《方案》中清理范围的带有“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酒类商品数(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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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货值(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