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1997]2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3-19
实施日期 1997-03-19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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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

(1997年3月19日 署税[1997]21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无线电通讯车和新闻纸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日起,取消税号8705.9010。凡4月1日起报关进口的无线通讯车应归入税号8705.9090计征进口关税,归入无线电通讯车的特种车辆仍应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署税[1996]375号)的规定统一报总署审批,具体归类规定总署将另行下文进一步明确。

二、自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止,对报关进口新闻纸(税号:4801.0000)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按20%的暂定税率计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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