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8]财税集字第0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1-20
实施日期 1988-01-20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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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

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1988年1月20日 〔88〕财税集字第002号)

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和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有的由于入股金额很小,取得上述收入不多、征收税款无几、涉及面很大,能否确定一个免税限额或者暂时不征。经研究,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对上述情况的税收照顾政策目前不便做全国统一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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