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4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5-2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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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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