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违规燃煤餐饮企业加强监督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6-04
实施日期 2008-06-0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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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违规燃煤餐饮企业加强监督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目前,一些餐饮企业存在违规燃煤现象,已引起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保护我市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燃煤污染,市商委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加强对违规燃煤餐饮企业的监督。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考核办法。餐饮企业违规燃煤,加重了生活源污染排放,造成了空气环境污染,违反了市政府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相关规定。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违规燃煤餐饮企业的监督。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餐饮企业提高对新形势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自觉杜绝违规燃煤现象。

三、狠抓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违规燃煤餐饮企业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控制餐饮企业燃煤污染。

四、加强部门协作。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将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燃煤企业向环保部门通报,配合对违规燃煤餐饮企业进行查处,确保全市“蓝天目标”的实现。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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