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3]8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2-21
实施日期 2013-02-2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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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

(税总函〔2013〕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2〕76号)收悉。美国沃尔玛公司通过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MMVI CHINA INVESTMENT CO. LTD公司收购同样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OUNTEOUS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CL公司),实现对中国境内多家好又多公司的间接收购所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依据其经济实质认定为BCL公司股东(BOUNTEOUS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公司,以下简称BHCL公司)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BHCL公司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五)的规定,BHCL公司应分别到各好又多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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