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1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09
实施日期 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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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0号 2009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库[2009]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3417080,634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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