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2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06
实施日期 2009-06-0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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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233号 2009年6月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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