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办企[2001]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2-09
实施日期 2001-02-0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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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办企[2001]56号 2001年2月9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财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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