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以色列政府贷款西北5省区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批复
(财金函[2012]20号)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
自治区)财政厅:你厅关于以色列政府贷款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以色列政府贷款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每个省区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美元。以色列政府贷款由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发生的提款列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支出。
二、请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报送我部。
三、请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按省区组织完成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报我部备案。各省区项目采购公司确定后,我部将召集相关单位召开项目前期启动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