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要求减免长春体育馆引进专用设备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政字[1997]14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5-23
实施日期 1997-05-23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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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要求减免长春体育馆引进专用设备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1997年5月23日 财税政字〔1997〕1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长春体育馆引进专用设备海关税的请示》(吉政文〔1997〕28号),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664)。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决定,除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保留的部分进口税收减免规定外,今后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此,对你省长春体育馆进口设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能减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税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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