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路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21日 财建[2004]311号)
为了加强铁道部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本文统称“铁路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铁路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铁路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由铁道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铁路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审批权限是:
1.各铁路局等所有铁道部部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铁道部部属单位”)的产权转让,由铁道部部属单位向铁道部提出申请,并由铁道部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除上条规定范围之外的产权转让,转让将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审批;转让将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且数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铁道部,由铁道部报财政部审批;转让未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由铁道部部属单位审批。所有审批结果应于审批完成后十天内经铁道部报财政部备案。
二、关于铁路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问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铁路单位与非铁路单位之间的单项或工程项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铁路单位根据交接双方签署的协议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2.铁路单位与非铁路单位之间的整体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事项,原则上需经过交接双方省(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财政部批复。特殊情况由铁道部与财政部协商办理。
3.铁道部部属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铁道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备案;铁道部部属单位内部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铁道部部属单位自行审批。
4.铁路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由铁道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关于铁路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相关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其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包括国资评价[2003]72、73、74、78号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铁道部部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由铁道部履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央直属企业的职责。
2.铁道部部属单位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由铁道部履行“办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将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和经铁道部审批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备案。
四、铁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铁道部部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由财政部办理;铁道部部属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授权铁道部办理。
五、关于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政策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铁路单位公司制改建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单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方案由铁道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七、铁道部应按照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以及财政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报送铁路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汇总报告,并在报告中如实反映铁路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