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
第三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城镇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和规划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第四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 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以专户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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